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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lzby 单位: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 来源: 时间:2018-04-22

路线规范9.2.4条,回旋线的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缓圆缓长度大致为1:1:1为宜。

2、回旋线参数宜依据地形条件及线形要求确定,并与圆曲线半径协调。在确定回旋线参数时,宜在下述范围内选定:r/3---r,但:

(1)当r小于100m时,a宜大于或等于r。

(2)当r接近于100m时,a宜等于r。

(3)当r较大或接近于3000m时,a宜等于r/3。

(4)当r大于3000m时,a宜小于r/3。

二级公路,设计速度为60km/h时,这两点有时候难得同时满足咋办?到底是优先选择缓圆缓长度大致接近还是选择a值=r/3?

你好!

1、你提到《规范》中9.2.4条关于回旋线运用的条文规定,按照规范对程度用语的界定,“宜”只是推荐性质的。

《规范》中这些条文是结合以往路线设计经验和实践,总结得到出的,意思是这样做“更好”吧。

准确地说,对于这两款条文规定,有条件时宜同时满足,没有条件时可以只满足一款,当然,如果确实没有条件时也可以都不满足。

但应满足《规范》相关章节中对回旋线最小长度、超高与加宽过渡长度等其他规定。

2、第1款是主要针对60km/h及以上设计速度的情况而言的,第2款应该是针对设计速度低于60km/h时的情况的。

以上是个人理解和认识,仅供参考。

昵称: 单位: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 来源: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时间:2018-04-23
可以发一份最新的“.技术标准”文件给我吗?
你好,已发送至您预留邮箱,请注意查收。
昵称: 单位:云南志成公路设计院 来源:云南昆明 时间:2018-04-17

郭老师,您好,向您请教一个问题:

设计时速为20公里的四级公路,用直线来代替超高、加宽过渡段,如下图所示:

对于s型、c型平曲线,圆曲线之间的直线长度为30米,每个圆曲线各用15米用作超高加宽过渡段,黄线为超高、加宽过渡段:

问题1:变坡点在黄线范围内是否违规?

问题2:变坡点在黄线范围外,伸入到圆曲线中,是否违规?谢谢。

                

你好!您咨询讨论是具体规范应用性问题,我只能谈谈个人认识吧。

1、你所提到的违规,应该是指是否满足路线设计中一般的“平包竖”的设计原则吧?具体条文应该是“平纵面线形宜相互对应,且平曲线宜比竖曲线长.....”。

2、从一般理解上,你图中所示的两个竖曲线的边坡点位置均落在直线段的中间,应该是不满足“平包竖”的原则。

   但是,正像规范条文中的用词“宜”,是强制性比较弱的推荐性要求。严格地说,不满足“平包竖”原则并不算准确意义上的“违规”性质的。

3、规范是允许在四级公路上可以不设置缓和曲线的,因此,也允许在直线段上进行超高和加宽过渡的。

   但那是因为早期路线设计、计算等条件限制时的做法和处理方法。

   而今天,我们可以高效地使用软件进行各类复杂线形组合设计,设置缓和曲线和设置直线同样的灵活和方便,

   因此,我建议现在四级公路完全可以设置缓和曲线进行超高和加宽过渡的了。这样不是更好嘛!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subject:  关于路线设计规范(2017版)条文说明“7.8平曲线长度”问题

   你好郭老师,路线设计规范(2017版),第143页条文说明7.8平曲线长度,“曲线长度最小值的5-8倍即1000-1500m较适宜,《规范》列出平曲线最小长度的“一般值”基本上取“最小值”长度的3倍。其中““曲线长度最小值的5-8倍即1000-1500m较适宜”怎么理解?若设计速度为40km/h,5-8倍为350-560m。是不是针对设计速度120km/h而言。

你好!
规范中平曲线的最小长度一般是按照6秒行程推算得到的。也就是要基本要保障车辆在一个弯道上行驶大致约6秒的时间吧。
这样驾驶员才能注意到曲线的存在。
你关于第7.8条的条文理解中5-8倍的理解是正确的。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总,再次收到回复,感谢万分,这个问题已基本解决了!下面问下您另外一个问题好吧?

对于两条高速公路相交采取t型交叉时,即设置成y型互通时,细则已规定了按交通量流向、大小的两种情况进行设计,我想问您,如果左转量很大时,设计应该采取主线左转直接分流的定向匝道形式,这时侯这个左转匝道可以按接近主线的设计速度吗?或速差20的设计速度,我想这样应该可以提高行车安全,不至于让主线的车突然行驶在指标偏低的匝道上,造成误判以为匝道是主线,不知这样处理是对的吗?

另外,如果左转量不大的情况下,左转按细则是先从主线右侧分离出去,再左转接入被交路的主线。但是这时与行车习惯又不一样了,希望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你好!
1、由于你提到的是主线分流的方式,所以对于这样的匝道是应该尽量采用较高的设计速度的。此类匝道采用比主要降低20km/h或者更多一些均是可行的。
但是,毕竟匝道与主要的行车条件是有较大差异,速度是有明显降低的,因此,应在进入匝道前的位置,设计设置明确、醒目车道分离、匝道限速等标志,
让驾驶员准确、及时认识到匝道与主线行车环境的变化,合理控制速度。
2、匝道采用采用“右出右进”的布置方式,已经是我国高速公路行车的普遍习惯。相反,从主线左侧直接分流,然后左转倒不太符合中国的高速行车习惯的。
因此,对于“左出左进”方式,才要更加关注设计。建议你可以在网上多找一些现有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的型式进行参考、研究对比吧。
现在有卫星地图,可以很方便看到国内外各类互通立交的型式和布置的。
昵称: 单位:浙江金华交通规划设计院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大师您好,我是浙江金华交通规划设计院的,关于新规范中提出的1.0.4条,各级公路均应进行总体设计。

想请教一下,

  1)工可、初设的总体设计分别要做到怎样的深度,才能符合相应要求;

  2)总体设计从以往的路线总体转向项目总体设计,其设计内容上的转变,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例如?)对应与各项目设计阶段的深度,如何来把握?

你好!
1、规范只是强调了项目的总体设计,但具体不同设计阶段具体的深度要求,应该会在之后已经启动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予以细化要求吧。
2、对于总体设计具体要做哪些内容,哪些深度,在规范第四章中已经有明确的要求了,从第4.1.1条开始,就明确“应论证确定公路功能。。。。。。。”,
     而且这一章中各节都是在强调总体设计的内容和要注意的要点的。
昵称: 单位:宜春公路勘察设计院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总你好!我叫,是宜春公路勘察设计院的一名工程师,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下您。

    1、第7.5.5条   对无中间带的公路:新建工程宜采用绕内侧车道边缘旋转的方式超高。改建工程可采用绕路中线旋转的方式超高。新建工程如果采用内侧边缘超高的话,那道路中线的标高将与路线纵断面设计图中标高不一致,较容易产生误解。我想请问新建工程和改建工程是否可以均采用绕路中线旋转的方式超高?绕中线超高和绕内侧边线超高两种形式对行车影响大吗?

2、第8.3.2条  表中规定了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假设我的设计速度是60km/h,6%纵坡最大坡长600m,有时爬坡路段受地形限制,单个坡采用接近最大纵坡、最长坡长时工程量较大,可否用两个连续的较大纵坡替代单一纵坡,但纵坡总长控制在两个最大纵坡中较大的一个的最长坡长范围内?如下图所示:

3、平面曲线的基本型为缓和曲线、圆曲线加缓和曲线构成。超高和加宽均在缓和曲线内完成。二级及一下公路,有时候由于缓和曲线较长,超高和加宽均只是在缓和曲线长度范围内的局部内进行,超高和加宽的起终点一般从缓圆点(hy)或圆缓点(yh),但有时候考虑构造物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能否将超高和加宽在缓和曲线内整体移动(保证长度和渐变率),圆曲线范围内的超高和加宽顺沿?

4、四级公路车道宽度为3.0m,但无硬路肩,而一般标线宽度为0.15m,因此,双车道四级公路在施划标线后,车道实际有效宽度扣除标线宽后为2.775m,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其他不良影响(虽然以前一直是这样做的)?

你好!
我注意到你咨询的问题,主要是实际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不属于规范条文理解和解释方面的。
因此,我只能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理解,仅供参考吧:
1、对于无中间带的公路,我认为规范推荐新建采用绕路基边缘线旋转方式,主要是从设计和施工的便利上考虑,应该是不会直接与行车安全有关系的。
     因为,无论采用哪个位置旋转,最终在一般路拱路段均为双向横坡,而在超高路段外侧抬高形成超高的。
     对于纵断面设计线的标高和道路中心标高不一致的情况,在绕路基边缘旋转是也可能是存在的。
     对于有中间带公路,绕中央分隔带边缘选装时,这种情况更是存在的。这应该是公路工程中默认可以接受的情况的。
2、对于您咨询:可否用两个连续的较大纵坡替代单一纵坡,但纵坡总长控制在两个最大纵坡中较大的一个的最长坡长范围内?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
     实际工程中,显然不可能完全一对一的采用各种坡长条件的。各中纵坡与坡长的组合,才是最常见的情况。
3、我认为:在遇到构造物等条件限制时,是可以将超高和加宽在缓和曲线内整体进行适当移动(保证长度和渐变率)。
     但从安全角度,我个人的理解是尽量把超高过渡段设置在靠近缓和曲线起点的位置吧。
4、对于四级公路,因为施画标线后,车道内实际宽度减窄了,应该是正常出现的情况。四级公路速度低,车道宽度本身就是规定可以窄于速度高的公路的。
     建议你在施画标线的位置上,再参考一下交通工程等相关规范吧。
昵称: 单位:中交通力 来源: 时间:2018-04-09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你好,我是中交通力一名设计人员,对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有部分疑问想请教各位专家,打扰了。

1、规范p41页,第8.2.4条,第二款,中说,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对于那些部分属于桥头引道我不太清楚,有没有对桥头引道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2、根据p129页,条文说明6.3.3中,中央分隔带开口的功能有维修、养护、应急抢险使用。如果一级公路设有平面交叉,是否可以利用平面交叉的开口代替中央分隔带的开口功能。(若此段落没有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特大桥、服务区等构造物)

3、2017版规范凯发地址首页app的版权页后面的交通运输部公告中,与2006版不一样,没有提及强制性条文,本次为什么会这么调整,调整思路是什么?

4、2017版规范p42页,第8.3.4条,“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宜不大于5.5%”,与2006版p39页,第8.2.5条,“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应不大于5.5%”。为什么本次从“应”改为“宜”,调整思路是什么?

5、对于不同坡度和坡长的组合,如何处理。对于百度百科给出的处理方式可以么?一下是百度百科的截图与连接。


你好!
1、对于桥头引导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的。具体你还可以参考桥梁设计通用规范吧。
     个人理解桥头引导一般是对于低等级公路而言的,桥梁一般高于两端连接的路基路段,为了保证车辆以合理的速度通过桥梁,对桥梁两端的引道的纵坡提出了一些要求。
2、我个人理解,一级公路是可以利用平面交叉口实现维修、养护和应急的车辆掉头需要的。
3、新的公路标准和规范均取消了对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标准规范是否属于强制性,主要看该规范的编号规定。例如路线设计规范就属于强制性,也就说本规范全文是属于强制性的,
     但是对于具体某一条文,其强制性与否,主要以条文中采用的程度用语为依据。
4、你提到的纵坡折算的方法,我之前也曾了解到。但是,现阶段,除了直接采用规范给定的最大坡长数值之外,建议主要按照运行速度变化来确定坡长组合变化。
      即当载重车辆上坡时的运行速度降低到容许最低速度时,便应该设置缓和坡段或者考虑设置爬坡车道了。这一精神,在规范的相关条文中,均有体现的。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教授您好

我是来自常州梅特勒托利多——一家公路称重设备制造商的工程师,在3.8您授课时有几个问题当时由于着急赶高铁火车,没能向您当面请教。所以发这封邮件,还恳请郭教授能在百忙中,看下我们平时工作中遇到的关于路线设计的几个问题,帮忙解决下我们的困惑。不胜感激!

1、《设计规范》中对于车道宽度有3.75和3.5m的规定,但是在我们平时与客户交流时,他们往往会有达到4m宽的车道,是正常二级以上公路,并非边道。他们也一直强调说他们的路宽是按照规范设计的。想请教下教授,是否只有规范中提到的3.75、3.5等等4种规格车道才是符合规范的,其他尺寸的都是非标准车道宽度?

2、我们的称重设备有时不能覆盖整个路宽,为防止有车恶意绕行,一般对于两侧路缘带(我们的设备经常无法覆盖),我们想最好能采取措施进行宽度限制。对于路缘带的限制,比如采用软隔离或者硬隔离,是否不被允许?

3、有的车道宽度并非是标准的比如3.75m,而我们的设备规格就几种,可能安装后设备宽度和路宽偏差较大,安装后各车道设备间存在缝隙,为防货车压缝,我们都要求在设备两侧中心划线。比如设备划线是标准宽度3.75m,而车道宽实际4m,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一段过渡线的方式将两条线进行连接?如果可以,过渡线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比如斜度的要求?


你好!
1、收费站和称重站位置的车道宽度,与你提到的正常情况下的车道宽度是不同的概念,适用情况和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规范中提到的3.75m和3.5m等车道宽度,是指在公路一般路段中满足行车需要的车道宽度;
     而收费站、称重站等处的车道宽度,怎需要考虑车辆安全进入、驶离、未能完全平行进入时的情况吧。
     具体可参考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中关于收费站广场处的收费车道的宽度。
2、收费站场处车辆的速度较低,甚至可以按照5到15km/h考虑,因此,我个人认为在收费车道宽度之内、称重设备之外,设置一些柔性的规范车轮位置的措施应该是可行的。
     但是请注意对于各类车辆不见得能完全平行进入时的情况的,或者可以通过实践逐步改进吧。
3、采用划线等措施,引导车辆正常进入称重设备,我认为是可行的,毕竟这里的速度很低。对于过渡段的长度,我没有具体概念,因为速度低,总体应该从车辆低速行驶定位需要出发吧。
     2、3中的部分问题,我认为可以通过工程实践逐步摸索出合理的措施和方案吗,是比较好的方案吧。
对你们所从事的内容不甚了解,所以回复仅供参考吧。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追加一个相关问题,关于超车道的安全问题,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 第54页,第4条:“二级公路设置超车道的路段,可根据驶入对向车道行车道事故的风险及经济分析,确定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或隔离设施.。......"

如果利用对向车道进行超车,护栏是不可能设置的。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指的超车道是不是设置了三车道,与《路线设计规范》冲突?


你好!
   1、请注意,《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7.9.3条中提到的是“应间隔设置满足超车视距的路段”,或者“.......超车路段”,这里指的是满足超车视距等条件,允许占用对向车道的路段,不是“超车道”。
   2、对于你提到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中提到的“二级公路设置超车道的路段”,我并不能给予准确的解释,请你向该规范的编制单位或编写人进行咨询了解。但是,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一条应按照“二级公路设置满足超车视距的路段......”进行理解,可能只是该条文的文字表达问题吧。这样也就不存在你提到的允许三车道和冲突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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