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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你好!路线规范2017版,91u型转弯设计速度说不宜低于20km/h,如果我采用20的设计速度,那么最大纵坡是多少?因为按匝道的话,交叉细则里只有30km/h的规定,麻烦郭总了。

你好!
对u型转弯匝道的条文,是本次规范修订中根据建设需求新增加的内容。
对于您咨询的u型转弯匝道的最大纵坡,我是这样认为的:
1、u型转弯匝道一般是布置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路网较为稀疏条件的,但是其对应的主线应该是高速公路或者一级公路的。这样,对应到高速和一级公路所通行的车辆,包括大型载重汽车等,我认为虽然规范未细化对其纵坡的规定,但是在具体设计中应考虑实际通行车辆和车型等的条件,应该采用较为平缓的纵坡。
2、具体到你提到采用20公里的设计速度的u型转弯匝道而言,我建议最大纵坡不要低于30公里设计速度对应的匝道的最大纵坡指标。
3、另外,中西部地区多数存在积雪冰冻等现象,因此,在纵坡指标上,更应该趋于平缓一些吧。
以上回复,不见得妥当,仅供参考。
请您在咨询时,注意留下姓名、单位和凯发地址首页app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来,便于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统计记录。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兄,您好,小弟有如题疑问,请指教。

据14版技术标准4.0.17、4.0.18,最大超高分为10%、8%、6%、4%共四类,并对使用的原则做了相应的规定。17版的路线规范7.3.2、7.5.1做了同样的规定。但17版路线规范的条文说明表7-1(p140)中,超高值分为五类(设计速度60km/h及以下)多出了积雪冰冻一列,难免令人心生疑惑。

14版技术标准实施后,大部分设计单位的做法是据其对06版的路线规范进行了修正,结果与新版路线规范相同!


纪工:近来可好?
1、《标准》和《规范》是按照一定体系规划编制的。金字塔的顶端是标准,其下一层是各专业规范,然后是各专业细则,指南等。标准覆盖各个专业,而规范只讲具体路线设计;两者在内容是有分工的,标准规定较为宏观的方面,规范针对路线专业细化规定更为细节的方面。因此,标准和规范之间不是两本平行标准,相互对应的问题,而是规范必须遵从标准。这也就正好解释了你最后讲到的现象了——标准中有的内容,在规范中都有了,而且是更为细化了。
2、具体到你所提到的超高方面,《标准》给出了几种条件下的最大超值值,然后给出了对应的圆曲线最小半径。《规范》则在此基础上,细化增加了圆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同时,更进一步,细化在不同情况下的超高值采用情况。
3、请注意,《标准》第4.0.18条的第2款已经提出积雪冰冻地区的最大超值值,《规范》则细化给出了与之对应的超高采用数值。
4、为什么在《规范》的p140页中专门给出了一列积雪冰冻地区采用6%时的超高值,而不是直接采用6%对应一列呢?原因在于,由于积雪冰冻地区路面摩阻力降低的条件,规范采用了更小的横向力系数。这与正常情况下采用6%是不同的,是更又有与安全的。关于不同超高条件下,圆曲线最小半径和横向力系数取值的关系,我后续会单独编写文章,进行说明的。
5、对积雪冰冻地区采用更小的横向力系数,是美国等许多国家公路标准中通用的做法。在我国早前的规范版本中就已经列出了积雪冰冻地区对应的超高采用值了,只是在不同时期修订中有所调整变化而已。也就说,本次这张表的内容,只是根据勘察设计需求,恢复了对应的内容吧。
祝工作愉快!
昵称: 单位:赤峰市中交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总您好!

新版规范里面回头曲线部分说最大纵坡不大于4%,4%是指回头的曲线部分的限值吗?还是过了曲线部分的剩余部分不能大于这个值。

望郭总指导!

赵工:你好!

   我记得规范中关于回头曲线半径的相关条文是之前规范就有的内容,并不属于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文内容。

   首先,回头曲线是对于三四级公路而言的,而且一般是出现在山区路段的。而一般三四级公路在山区路段,为克服地形高差,这种情况下路线一般有可能会采用到6-8%的纵坡的。

   其次,由于回头曲线路段平曲线半径很小,而且视距等条件受到很大限制,车辆转弯非常窘迫。从安全角度出发,规范专门对回头曲线路段的几何指标给出了相对较低的要求。例如,你提到的回头曲线路段,纵坡应不大于3.54.5%。

  我认为,这一纵坡要求是对回头曲线位置提出的,即涉及到回头曲线的范围吧。

欢迎讨论交流。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专家:

您好,我是安徽省滁州市公路设计院的。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7.9.3条中提到的二级公路设置超车路段,由于二级公路是双车道,是否可以增加一个车道专门用于超车?

你好!
    关于您邮件中提到的是否可以在双车道公路上增加一条专门用于超车的车道,在新版技术标准修订的过程中就曾经有过讨论。类似的情况在美国是有这样的做法的,一般称为“三车道”公路。主要是在村镇路口比较多的路段,直接在双车道中间增加一个车道,专门用于车辆停车、等待、然后左转的。但是,不是用于超车的。但是,经过讨论,结合我国道路条件和驾驶行为习惯等因素,最终并未考虑增加这样的“三车道”公路的做法。
    现在路线规范中,所提的超车路段,一般是指仍然是双车道,但是允许利用对向车道进行超车的情况。此时,要求这一路段的视距应该满足超车视距的条件要求。
欢迎讨论交流。
昵称: 单位:河南交院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总:您好!

   麻烦请教您一个问题,新老版路线规范关于园曲线间直线长度,都是说径向相接的时候,但设缓和曲线后就不用控制直线长度了吗?还是缓和曲线的一部分可以作为直线,这在原来《细则》里面有明确,但新版规范还不明确。这个问题有很多争论,很多专家严格按平曲线间直线长度的6倍和2倍要求,但有些专家又说不用控制,不知道怎么执行该条。麻烦您在百忙之中能不吝赐教,谢谢!

你好!

1、请注意该条文中的用词已经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范围,即——“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向连接时”。因此,我个人理解,如果前后圆曲线之间均已经设置有缓和曲线时,就可以不用考虑这一规定了。

2、据我们核查,路线规范中这一条文规定,是我国规范一直延续下来的与线形设计相关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一条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低等级公路曲线组合复杂的条件下,要避免出现不良平曲线组合而提出的,最终目的是避免出现断背、凹陷等不良线形组合情况,避免出现视距不良等现象的。
3、请注意这一条文中的程度用语是“宜”,那么,对照标准规范的程度用语说明,即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掌握了,即有条件时,推荐满足;如果没有条件或者引起较大工程量变化时,也可以不满足的。
4、另外,同类的对线形设计的要求,其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出现不良的线形组合,避免对视距和线形连续性产生不良影响。今天,遇到此类问题时,我认为,完全可以基于三维cad等技术手段,通过构建路段三维模型,对该路段的视线连续性、视距等进行更为准确的检查检验。如果这些检查和检验均未发现问题,那么,我认为就可以不用过多考虑这一条文规定了。
祝工作愉快!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你好!我发现《规范》p12的cd单位与p109的单位不一致,是怎么回事?

你好!就你反馈的问题,我们修订组做了核对,规范中这两处关于设计通行能力cd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只是p12中采用的是基于“自然车”的,后面条文说明中提到了的是基于“标准车”,以“自然车”为单位的设计通行能力乘以交通量修整系数之后,就是以“标准车”为基准的设计通行能力了。一般在具体项目通行能力分析验算中,可能这样两种单位都会用到的。
感谢你的反馈!祝工作愉快!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总,请问双车道公路曲线段加宽后,对向车道分界线应该画在哪个位置?

由于是内侧加宽,按设计横断面画的话,外侧车道就没有加宽了,规范里关于加宽的地方也明确说了内侧加宽应该大于外侧加宽,但是并没有告诉怎么计算。延伸一下,如果左右各有两个车道,那是不是每条车道的宽度也应该不一样呢?

你好!

1、规范对双车道加宽值的规定,是基于双车道公路的弯道路段,中间采用白色虚线分隔的情况下的,也就是说,是以该路段允许车辆临时占用对应车道为前提条件的。

2、基于上面的情况,我认为双车道在采用仅在曲线内侧加宽之后,其中间的车道分隔线仍然画在原中心线位置就可以了。但是,应该是画白色虚线。
3、如果该路段中间的车道分割线要画白色实线或者黄色实线,即不允许占用对向车道时,那么该路段的加宽就应该采用内外侧同时加宽了。具体加宽值既可以采用规范推荐值,也可以经过自己做转向轨迹分析后,另行分析确定。
昵称: 单位: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 来源: 时间:2018-04-09

您好,郭老师

我是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人员,对新颁布的路线设计规范有两处不明白的地方,向您请教:

1、现在很多国省道与等级路交叉处采用了信号控制,请问这种交叉形式是不是不用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2、规范12.5.8规定严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请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能否从桥下穿越,如果可以有什么具体要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有无明确定义。


你好!
    1、关于停车视距无论是什么交通控制方式,都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停车视距条件的。也就是说,即便是信号控制的城市道路,也是要满足一定的停车视距要求的。其差异只是在于与之对应的设计速度方面,一般平面交叉口的设计速度是按照路段设计速度的40%到60%确定的。设计速度不同了,对应的停车视距要求也就不同了。
     2、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并不是名词和术语,而是描述性的,也就是存在这些危害和情况的管线设施。可以理解为存在这些危害和影响的管线设施,都属于吧。这类管线设施,一般是不应从桥下穿越的,可以参见《公路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祝工作愉快!
昵称: 单位:湖南省院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总,您好,又有问题需要麻烦您解惑:

1、高速公路主线应满足1%的设计洪水位,但是接地互通的匝道是否都需要满足1%的设计洪水位?如果要满足,那接地匝道的标高势必会较高,而且匝道终归要接入地方道路的,总会有一段公路的标高无法满足要求。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2、对于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2014)中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中互相矛盾的条款,该如何解决。如: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中第11.1.6的第1条,关于互通净距与设计细则中第5.4.4条的情况如何处理?

急盼回复!

你好!

    1、我的理解是,互通式立交是高速公路的一部分,互通式立交的匝道主体上是应该满足对应的高速公路的设计洪水频率标准要求的。至于与高速公路衔接的其他公路或者地方道路,不一定满足高速公路的设计洪水频率要求,那是自然会存在的情况的。实际上,新版标准和规范,对城市周边具有救灾通道功能的公路(非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也明确应结合城市防洪、泄洪等需求,论证确定其设计洪水频率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也是可以提高的。

    2、关于《规范》和《细则》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宣贯的过程中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的。首先,标准规范体系方面,《规范》是《细则》的上位标准,《规范》是强制性的,《细则》是推荐性的,因此,在各类工程中,应该是首先满足《规范》。其次,作为《标准》的下位标准,《规范》必须与《标准》保持一致性。尽管在《规范》的编制修订中,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协调讨论,尽量避免与《细则》间的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但《细则》明确与《标准》不一致的地方,《规范》就无法消除了。例如,你提到的互通净距问题。另外,换个角度考虑,请注意研习我国标准规范体系中“程度用语”的作用,实际上以往大家认为有冲突的地方,本质上并不一定属于“冲突性质”的。因为在条文中,只有在“不得、严禁、必须”等程度用语的前提下,条文内容才是强制性的。尽管《标准》《规范》整体上是强制性的标准规范,但具体条内容和规定的强制性,是由程度用语所决定和体现的。
昵称: 单位:某设计院 来源: 时间:2018-04-08

郭总您好:

我是一家铁路设计院的桥梁设计人员,关于2017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12.2.7.4条中,铁路上跨公路“要求留有足够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布置在公路边沟、排水沟范围内”条文,这是专门针对铁路上跨而专门提出来的一个条文,强制性很高,请教问题如下:

1、这个范围除了现状边沟排水沟外,是否包括远期规划的边沟和排水沟?

2、铁路桥墩一般是群桩基础,承台埋入地面底下,这个“墩台”是否包含承台?

3、为何公路市政桥墩允许,而铁路桥墩不允许?

4、目前公路部门对于公路预留条件都提的很高,比如高速公路一般要求预留双向8车道一次跨越,且要满足上述条文要求,承台不得侵入规划边沟范围。实际上填土较高情况下,如果按照一次跨越边沟预留,对于铁路而言跨度很难满足(铁路桥梁跨度受无缝线路温度跨影响,主跨一般不能超过120m,否则就要设置温度调节器,而这样的话线路平面必须要有很长一段直线平坡段,铁路设计时速高如350km/h半径7000m以上,条件受限),在确实难以满足情况下能否采取一定工程措施能得以通过。

上述问题困惑很久,不同地方解释各不相同,还请权威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罗工: 你好!
关于你提到的一些公路与铁路之间的协调性问题,我个人也不见得能回答得很好,而且回复也不见得准确,权当相互交流、参考吧。
1、据我了解,公路的边沟和排水沟一般是与路基、边坡一同设计、建设的,并没有所谓的远期规划边沟的说法和情况的。
或者是存在某条既有的公路,已经例如规划,明确要立项开展拓宽改建了。那么对于改扩建之后的公路,可能会存在新的边沟和排水沟的情况的。
例如,从之前的2车道改建为四车道公路之后,对应规划改扩建的项目中存在”规划的边沟“吧。我不知道这是否属于你提到的远期规划的边沟的情况吧。
2、我的理解是既然墩台不允许设置在中央分隔带之内,那么支撑墩台的基础自然也没有必要设置在中央分隔带范围之内了。
3、讨论这个问题,
   1)首先应该明确,公路为什么要限制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墩台等设施。尽管铁路和公路都有建筑限界的规定,但是由于公路交通方式与铁路在本质上不同,加上公路路基相对较宽,而铁路路基相对较窄等特点之后,似乎给人感觉公路规范之限制了铁路,而没有限制公路或市政道路在公路的中间带上设置墩台了。事实上,铁路和公路都有建筑限界的规定和要求的。
   2)其次,影响公路行车的安全的一个重要的控制指标是视距,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墩台,必然会影响公路运行的视距条件。不能保证视距要求,或者有构造物对视距产生影响,这就会直接影响公路的行车安全性的。实际上,我认为这一点是公路不允许铁路在交叉时,在分隔带上设置墩台的最主要原因的。包括你在下一个问题中提到的不允许在公路边坡上设置墩台等情况。
   3)再者,公路与公路、公路与市政道路交叉时,是否在中间带设置墩台,也是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查和对应的安全性评价的。如果发现对安全有任何影响,也会同样不允许的的。

   4)下一个原因,我个人认为与铁路和公路改扩建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有关。例如:对于a公路与b公路交叉的情况,当在建设a公路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设置墩台等相关的影响时,如果有必要会直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b公路的局部路段实施一定的改造工程的。由于a和b同属于公路项目,那么这个改造、审批和施工的过程就相对容易,流程也可控。

    但是,当公路建设需要局部改建铁路时,那么大家都知道这是相当复杂的,其要中断铁路运营进行改造的影响也是非常大,不只是简单地审批等因素。考虑到此类因素,无论是铁路规范、还是公路规范,都会在编制时,尽量从避免后期引起对方变更、改建的角度出发,去进行交叉布置的。不仅仅是公路与铁路、公路与各类管线、公路与特高压线路等之间,也存在这样的情况的。

   5)还有,我国公路建设发展很快,随着交通量增加,道路拓宽改建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因此,规范在一些相关影响因素方面,总体上需要考虑到为道路改扩建预留条件。
4、对于确实遇到条件限制,需要在公路中央分隔带上或边坡上设置墩台等设施时,也是可能的。但是,我们认为应通过专门开展对应的影响分析和安全性评价等工作,也就是通过这一程序,来确认铁路设计、施工和运营期间,不会对公路上人、车、交通等产生影响。而且,这些设置的维护、检修等,也不会对公路交通运营产生影响。

从你的邮件中,可以看出来,你首先对公路规范中这些条文规定似乎是很不满的。
以往,公路与铁路归属不同的行业管理,铁路与公路之间在交叉处理和协调方面,确实出现过一些相互交涉、抱怨。
在公路行业中,包括在标准规范编制征求意见中,也有很多不同地区的公路部分和单位,反映铁路对公路交叉角度、跨越形式等要求过高等现象的。
甚至还有人谈到,铁路系统一直自认为是铁老大,对于公路跨越铁路等交叉时(此类情况更多的),尤其是公路单位去找铁路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时,难度更大呢。因此,在公路设计和方案研究中,有时项目根本就会考虑与铁路部门协调的可能性了,因为他们认为肯定是碰壁的。


不过,对此类情况,我个人的认识是:

   1、相互专业有差异,有不同特点,对对方的要求不完全理解;
   2、现在,随着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公路标准规范已经逐步放宽了对交叉角度、交叉形式等的要求了。
   3、在公路标准规范研究编制时,也较为充分地对铁路以及各类管线工程方面的技术规范等,进行研究、对比、讨论。你可以参考本规范交叉一章节的条文说明。
   我相信,公路标准规范中,所有的对铁路、管线交叉等的规定和要求,均是处于工程专业和技术要求,根本不会有任何相互为难、相互制约的因素的。

以上回复,不妥之处敬请指出!

祝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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