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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无   单位: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交通院)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8-22

郭总,您好!

我是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交通院)道桥设计某所的,某某。

江苏省公路局安排我院承担《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针对一级公路城镇断面中的硬路肩能否取消存在一些疑虑。附件是我公司初拟的一级公路城镇断面形式,麻烦您方便的时候帮看下,这样是否与部颁规范存在冲突,谢谢指点。

你好!
    1、抱歉!我们这里仅对《规范》条文修订变化的相关依据和内容等进行解释、说明、回复,并不对具体工程项目中各类涉及规范的具体问题进行咨询、回复,更不能对您邮件中涉及到的地方标准编制中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咨询的。

    2、但是,根据你之前短信的内容,我建议:

    目前公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中,关于硬路肩等设置与宽度等的规定要求,均是从不同公路所承担的功能、交通特性、交通与车型组成等因素出发,论证确定的。对于你们地方标准中一级公路硬路肩设置的相关技术性要求,我认为也应重点从上述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即不仅仅要综合考虑公路项目的功能、交通特性、交通与车型组成;而且,还要定位明确硬路肩的功能和作用,在此基础上再讨论硬路肩如何设置、设置多少宽度等具体指标要求吧。

昵称:无   单位:中交一院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8-22

郭总,您好,我是中交一院员工,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关于匝道的超高渐变率取值问题。对于匝道的超高渐变率,新版规范的取值和06版的没有变化。而且规范总不管路线还是互通部分,对于超高渐变都写得宜采用线性渐变,没有具体说采用规范中的表是用的线性渐变还是三次抛物线渐变,我个人理解就是用的线性渐变。但互通细则中对于匝道超高渐变率分了两个表,一个匝道超高最大渐变率(p58 表9.3.2),一个可采用线性过渡的匝道超高最大渐变率(p60 表9.3.5)。细则中表9.3.2和规范中匝道的超高渐变率一致。在具体匝道设计时,这两个表还是会对缓和线长度有影响。

如果我采用规范中的值,计算的超高渐变段长度其实相对较短,但我也是采用的线性渐变方式。但要是按照细则,我要是采用线性渐变方式,就需要按照表9.3.5计算,超高渐变段的长度就要大于对应规范的值。而采用表9.3.2是细则说宜采用三次抛物线渐变,这和规范的又不太一致。 

这个在实际设计中应该如何考虑?谢谢。

你好!实际上,从《规范》宣贯解读的角度,你咨询讨论的问题,更应该向《立体交叉设计细则》的编制组发送、咨询。以下,我个人按照自己理解试着回复、讨论你的问题,仅供参考吧。
     1、关于《规范》与《细则》之间的关系,我们在规范宣贯的过程中有过说明的。总体上,《细则》是《规范》的下位标准,按照编写要求《细则》是对《规范》部分内容的深化和细化。具体在应用中,我的理解是,首先要以满足《规范》为基础,有条件时同时满足《细则》更好吧。
     2、对于上述你提到的条文内容,我认为《细则》总体是与《规范》一致的。并且,《细则》按照其编写目标,对《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你所提到的差异点,正是《细则》深化、细化的内容部分。
     3、具体你提到的超高过渡变化相关条文规定,我更是这样理解的:匝道根据速度不同,可以直接对照一般的、相同的速度的公路项目,进行超高和加宽设计的。匝道本来就是公路的一种形式嘛,而且各类几何设计指标,均是与速度密切关联的。因此,《规范》不用再重复对匝道的超高过渡等进行规定了。
    4、应用公路行业标准规范时,一定要注意掌握条文规定内容的强制性与推荐性。请你注意阅读每本标准规范后面的《用词用语说明》。条文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主要依据就是程度用语。你上面提到的《细则》中关于超高过渡的相关规定,多数均是推荐性的,程度用语多数为“宜”或者“可”。那么,这意味着这些条文规定,是根据实际工程项目可以灵活掌握的,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必须满足的。
昵称:无   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8-22

您好:

我是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从事路线与互通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针对17版路线设计规范中第71页,120km/h设计速度高速公路在合流鼻端主线硬路肩要求加宽至3.5米的规定存在疑问,规范规定的硬路肩宽度为3m,分流鼻端因车辆分流存在较高的行车风险,规定硬路肩加宽至3.5米可以理解,但是合流鼻端的加宽规定不能理解,原有的立交设计细则也从未提及在合流鼻端需要加宽主线硬路肩,望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你好!
1、《规范》中对高速公路主线与匝道分、合流鼻端处设置偏置加宽值进行了具体规定,我理解主要是从安全、宽容角度提出的,为在出入口处(主要是出口分流处)驾驶员犹豫或误判出入口等情况提供了一个容错缓冲的条件。具体宽度(或加宽)的数值,与速度是相关的,速度越高推荐采用的宽度约大。
2、另外,除了上述宽容性因素,设置偏置加宽在实际工程中还有一项更为具体的、工程化的作用,那就是——可以显著缩短主线与匝道之间路面从整体到分离的长度范围。这对路面设计、施工、尤其对路面排水是有具体的积极作用的。而这个作用是同时适用于分流和合流的情况的。要知道,在实际工程设计、施工中,有时主线与匝道之间的流出角很小,会导致主线和匝道路面分离、合并的过程很缓慢,过渡范围很长的。
昵称:无   单位:某某技术人员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8-09

郭总,您好,请教一个问题。路线规范7.5.4条中,超高渐变率按照旋转轴位置分中线、和边线的。这个中线、边线是不是应该是相对于半幅路基而言?比如说绕中央分隔带边缘(或者中间带中线)的应该算边线;绕半幅行车道中线的才算绕中线旋转。

你好! 我的理解与你基本上是相同的。对于有中央分隔带的公路项目,《规范》7.5.4条中的“中线”是指超高“绕行车道中心线”(半幅路面的)的旋转方式;而“边线”则是指“绕中央分隔带边缘线”旋转方式的。

昵称:无   单位:某某技术人员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8-09

你好!在使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时,规范引用了很多专题研究的结论,诸如《公路纵坡度与坡长限制》、《高速公路纵坡设计关键指标与设计方法研究》、《纵坡与汽车运行速度和油耗之间关系的研究》等。请问,这些专题研究报告怎样可以获得,以便学习之用?

你好!你提到的相关专题研究成果和结论,一般在交通运输部西部项目网站的公开栏目中有专门公开的。

另外,你应该可以在相关的论文、技术成果库中可以检索得到的。

昵称:无   单位: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规院道四所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7-31

郭老师:您好!

关于12.5.8条“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线穿(跨)越河流时,管线距特大桥、大桥、中桥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这条规范的理解,想请教您一下。

这条规范是约束管道设计时距离既有桥梁的范围,还是约束我们道路选线时距离既有管道的范围?

我们现在有个项目遇到一个成品油管线与我们路线平行,双方都是新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成品油公司觉得没必要100m,只要做好保护措施,我们根据路线规范坚持成品油管道距离我们京杭运河桥100m以上,现在双方僵持不下,项目无法推进,所以想请教您一下关于这条规范的理解,希望得到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你好!

1、《规范》第12.5.8条的规定来源于《公路保护条例》,而保护条例是属于法律层面的。

2、该条文从表达角度上,是从管线新建的角度提出的,但是我认为无论是管线后建,还是公路后建,都应该满足的。

3、但是对规范条文的理解和认识并不是决定话,要注意理解规范关于程度用语的解释说明。本条程度用语是“应”,那么就是如果条件,就应满足条文规定;如果确实没有条件,或者成为特殊情况时,就需要开展对应的专题研究(或者专题论证、或称为专题评价)。如果通过专题评价之后,结论认为是互相完全没有影响的,或者在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情况下,是完全没有影响的,那么也是可以不满足该条文的。如果程度用户是强制性的“必须”或者“不得”,或者“严禁”,则意味着必须执行了。

4、上面提到的专题论证或专题评价,一定是从管线和公路两个角度,全面进行分析评价。其中公路角度,就是有能力的单位,通过专题分析评价,得出无论是在管线和公路建设阶段、运营维护阶段,均不会对公路的正常运营、结构安全与稳定、人车交流等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昵称:无   单位: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7-31

尊敬的郭老师:

在工作中遇到沿路敷设的天然气管线距离小桥小于50m的情况,也已经做了保护(保护涵、或者定向钻穿越河道),而且50m外穿越条件复杂,这种情况规范与交公路发通知怎么用?

1、jtg 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5.5-6条可知油气管线可以以保护通道(涵)与公路交叉。

12.5.8条要求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线穿(跨)越河流时,管线距特大桥、大桥、中桥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距小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0m。

2、交公路发【2015】36号

第二条规定,油气管线可以从桥梁下面穿过。所以,对于跨径<100m的桥梁来说,管线距离桥梁墩台的距离会<50m。

3、问题:

(1)根据路线规范不能近于小桥50m,但又可以通道穿越,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矛盾?

(2)公路用地界在桥梁边缘外部一般<50m,在日常管理中怎么要求易燃易爆管线满足jtg 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12.5.8条要求呢?

以上困惑,期盼指点。谢谢!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关键在于你对“距离”理解错误了。

1、《路线设计规范》和《公路保护条例》中要求管线与桥梁的距离是管线走向与公路走向平行时的情况,不是你理解管线从桥下穿过的情况的。

因为管线在临近公路桥梁的位置穿越河流,这时管线施工、布置可能会引起河道两侧堤岸、水流速度方向等等的变化和影响,最终影响到桥梁的结构安全。

2、而《规范》第12.5.5和12.5.6的条文,是关于管线横向从公路路基下穿过的情况的。

昵称:qhm   单位:华西市政温江分公司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7-23

郭总你好:首先感谢纬地软件设置的“规范讨论”这个版块, 通过浏览版块里的内容,解决了许多实际工作中碰到的类似问题 。

      最近接触到一个项目:设计时速60km/h,圆曲线半径超过了不设缓和曲线半径,但还是设置了缓和曲线。请教下这种曲线做法正确吗?                 

你好!我认为是不违规的。

当圆曲线半径大于不设置超高的圆曲线半径时,因为与设计速度对应,此时圆曲线的曲率半径已经比较大,可以无需设置缓和曲线了。

但是设置了缓和曲线,例如在图中所示的1600m的圆曲线半径的前提下,我个人认为可行的,也是不违规的。毕竟半径不算过大,设置缓和曲线之后,会让线形曲率过渡更平滑一些的。

规范原文是可以不设置,但是并不是说不应设置、或者不得设置嘛!

昵称:无   单位:长安大学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7-16

老师您好!请问新规范中涉及的两个最大坡长限制表(8.3.2与8-3)两者是什么关系,在做连续上坡设计(或安全性评价)时单个纵坡坡长是需要两个表都满足还是只满足其中一个呢。其次,既然表8.3.2是针对旧车型爬坡性能提出的,为什么新规范中不直接使用根据新车型(六轴,比功率5.12)做的表8-3呢? 

你好!请您再咨询讨论时,留下单位和姓名等信息来吧。

1、关于长大纵坡问题,我们在规范宣贯过程中,有专题内容的。如果你参加宣贯活动,就会了解我们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和说明的。

2、首先这两个最大坡长指标研究提出的车型条件是不同的,条文中的最大坡长是根据8.3kw/t的载重汽车为货运代表车型提出的,而条文说明中的表8-3是根据当前比功率为5.12kw/t的六轴铰接列车的性能条件提出的。

3、因此,本期规范中条文中的最大坡长和条文说明中的表8-3之间,是适用于不同的公路条件的。在条文说明部分内容中,已经明确说明表8-3适用于高速和一级公路项目,而且在货车混入率较高、承担货运主通道功能的项目中可参考使用。而一般公路项目仍然主要依据条文中的最大坡长就可以了。

昵称:无   姓名:某某   单位: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测设二室   来源:未填写   时间:2018-07-13

我公司现对回头曲线的定义存在分歧,故对此问题向你们进行咨询:

下图中当jd1转角非常大,但是可以正常进行路线布设,曲线位于交点内侧。在地形复杂的地形中,如连续多次按jd1所示线型,算不算回头曲线。

下图jd1和jd3为虚交点,jd2为实交点,jd2转角大于180度,这个应该为正确的回头曲线。


你好!

1、据我了解,标准规范以及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回头曲线有严格、准确的定义。一般理解为转角大于或者接近180度的都算回头曲线。但是,实际项目应用中,回头曲线还与公路等级、圆曲线半径大小等条件有关。例如,圆曲线半径如果大于对应等级和设计速度对应的一般最小半径、尽管转角大于或接近180度时,也不应按照回头曲线对待的。例如,高速公路上也有出现螺旋展线的情况,有的直接转了两个圆圈以上的情况的。

2、对应你提到的情况,我个人理解是:应该从回头曲线最终的路线行车影响的角度去界定。当连续多个交点组合在一起,路线连续转交大于或者接近180度时,是应该按照回头曲线来对待的。但是要综合结合上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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